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註釋-侵害文告罪

08 Jul, 2007

刑法第141條規定:

 

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除去或污穢實貼公共場所之文告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之損壞文告罪,係指意圖侮辱公務員或公署而損壞其

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而言,若所損壞者並非張貼於公共場所之文告,縱

意圖侮辱,亦不成立該條之罪(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1352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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