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註釋-妨害合法集會罪

19 Jul, 2007

刑法第152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152條妨害合法集會罪之成立,以行為人以強暴、脅迫或詐術,阻止或擾亂合法之集會者為要件。倘行為人於合法集會中實施強暴、脅迫等行為,並非基於阻止或擾亂合法集會之故意而為,亦與本罪要件不合(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20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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