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註釋-煽惑軍人背叛罪

22 Jul, 2007

刑法第155條規定:

 

煽惑軍人不執行職務,或不守紀律,或逃叛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查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條所謂煽惑,必對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為之,而有公然性質者為限。本件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係謂上訴人對於空軍士兵馮章銀單獨加以煽惑,似與該條情形不甚相符(最高法院46年度台上字第1532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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