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私招軍隊罪
23 Jul, 2007
刑法第156條規定: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以未受國家機關允准,擅自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本質上為內亂罪、外患罪等之危險行為,特將此一危險行為明文規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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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以未受國家機關允准,擅自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本質上為內亂罪、外患罪等之危險行為,特將此一危險行為明文規定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