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私招軍隊罪

23 Jul, 2007

刑法第156條規定:

 

未受允准,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本罪以未受國家機關允准,擅自招集軍隊,發給軍需或率帶軍隊者,本質上為內亂罪、外患罪等之危險行為,特將此一危險行為明文規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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