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註釋-親屬間犯本章罪之減免

04 Aug, 2007

刑法第167條規定:

 

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或第一百六十五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五項規定親屬間便利脫逃者,得減輕其刑,僅以犯第一項者為限,第二項、第三項俱不在得減之列。第一審判決認甲○○所犯係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二項之罪,其為乙○○之胞兄,屬五親等內之血親,應依同條第五項規定減輕其刑,自有判決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原判決未予糾正,仍為相同之論述,並維持第一審此部分之判決,同有違誤(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45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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