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註釋-漏逸或間隔氣體罪

14 Aug, 2007

刑法第177條規定: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漏逸或間隔氣體罪,係以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為其構成要件。本件上訴人已以火苗點燃瓦斯桶所噴出之瓦斯,而以火焰噴向在現供人使用之大樓公寓樓梯間內之警員,有如前述,已非單純漏逸或間隔瓦斯,故上訴意旨謂:上訴人本部分所為,應係觸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漏逸或間隔氣體罪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為指摘,也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7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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