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規定註釋-危害毀損交通工具之罪

27 Aug, 2007

刑法第185-2條規定: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航空器或其他設施毀損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方法危害飛航之安全或其設施,可能發生重大危險,特增設此犯罪類型,以維護飛航之安全。由於此類犯罪,極易導致乘客之死傷,故增設第三項及第四項,分別規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之結果加重犯及未遂犯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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