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註釋-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之處罰

04 Sep, 2007

刑法第187-2條規定:

 

放逸核能、放射線,致生公共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放逸核能、放射線,極易引起傷亡,故明定因而致人於死或重傷結果加重犯之處罰規定。三本類型之犯罪,危險性極大,爰於第二項及第三項分別增設過失犯及未遂犯之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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