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註釋-違背預防傳染病法令罪及散布傳染病菌罪

14 Sep, 2007

刑法第192條規定:

 

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暴露有傳染病菌之屍體,或以他法散布病菌,致生公共危險者,亦同。

 

說明:

 

刑事法律中有所謂「空白刑法」(又稱空白刑罰法規),諸如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違背關於預防傳染病所公布之檢查或進口之法令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規定「私運管制物品出口、進口逾公告數額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此等條款僅定有罪名與法律效果,將部分犯罪構成要件中之禁止內容,委之於其他法律或行政命令、規章。此開空白刑法條款中之行政命令、規章,雖非立法權之直接運作所制定之刑事法律,但係經立法機關授權行政機關之委任立法,因此尚無礙於刑法第一條所揭櫫罪刑法定主義之要求(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3年度簡上字第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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