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註釋-減損通用貨幣罪
19 Sep, 2007
刑法第197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本罪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為構成要件,非於此一意圖即不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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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罪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為構成要件,非於此一意圖即不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