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規定註釋-減損通用貨幣罪

19 Sep, 2007

刑法第197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本罪以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減損通用貨幣之分量為構成要件,非於此一意圖即不屬之。


瀏覽次數:35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