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註釋-郵票印花稅票之偽造變造與行使塗抹罪

25 Sep, 2007

刑法第202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郵票或印花稅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郵票或印花稅票,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塗抹郵票或印花稅票上之註銷符號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說明:

 

查意圖供自己或他人連續行使之用而於郵票明信片或特製郵簡之印花上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者,依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三項處斷,郵政法第三十九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依此規定,則祇以有供自己或他人連續使用之意圖,與塗用膠類、油類、漿類或其他化合物於郵票明信片或特製郵簡之印花上之行為,即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三項處斷,殊不以有該條項所定塗抹郵票上註銷符號之行為為要件。本件原判決未注意該項規定,徒以被告雖以供自己連續使用之意圖,而塗用膠類於郵票之上,但并無塗抹郵票上註銷符號之行為,核與刑法第二百零二條第三項之規定不合,因而諭知無罪,自屬違誤(最高法院41年度台非字第44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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