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三條規定註釋-偽造變造及行使往來客票罪
26 Sep, 2007
刑法第203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說明:
車票為旅客得向運送人主張履行給付義務之債權憑證,屬於私文書之一種,如有偽造、變造僅成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火車票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23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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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船票、火車、電車票或其他往來客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其行使之者,亦同。
車票為旅客得向運送人主張履行給付義務之債權憑證,屬於私文書之一種,如有偽造、變造僅成立刑法第二百零三條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火車票罪(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6238號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