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註釋-偽造變造度量衡定程罪

30 Sep, 2007

刑法第206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度量衡之定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本條係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所製造、變更違背定程的度量衡罪行。

 

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二百零六條之構成要件為:意圖供行使之用。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或變更定程之度量衡為其要件。所謂定程,乃指度量衡法所規定之標準或所規定之定位法;所謂製造,乃指創造。製造違背定程之度量衡,即指創造違背度量衡法所規定之標準或所規定之定位法。是若其製造者與定程無違,即無由構成該罪。而變更定程之度量衡,係指原有合法之度量衡,予以變改更易,使其不合於法定定程之標準(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20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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