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註釋-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

01 Oct, 2007

刑法第207條規定: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說明:

 

我國刑法分則第十四章,是懲處偽造度量衡犯罪的專章,另尚訂有度量衡法,專事規劃度量衡制度,為什麼會有「度量衡」的制度呢?「度量衡」三字是三種不同量度物品材積器具的總稱:其中的「度」,就是度長短,也就是用尺或者其他的工具去度量物件的長短和面積的大小;「量」指的是量計物品容積多少的器具;「衡」指的是衡輕重,也就是用秤或其他器具來衡量物件的重量。

 

目前度量衡的標準,依度量衡法第10條第1項規定,依國際通用的單位制作為計算的依據,長度是以公尺為單位;容量是以公升為單位;重量是以公斤為單位。度量衡的器具,必須有一定的定程,用來維護交易的公平與公共的信用。如果故意違背標準的定程,使度量衡的正確性受到破壞,勢將嚴重影響到交易上的誠信原則。本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販賣違背定程之度量衡罪,法定本刑是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明知所使用之電子磅秤係已遭他人變更定程之度量衡,竟將之作為在傳統市場上秤量販賣商品使用,已然破壞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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