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十七條規定註釋-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
11 Oct, 2007
刑法第217條規定: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說明:
查刑法第217 條第1 項偽造印章、印文罪所謂之印章、印文,係指用以代表印章名義人人格之同一性,足以藉其認證該名義人本人意思表示之確實性者而言。本件被告偽造「台南車站驗票章」印戳,蓋用於高鐵車票上,依其文意,並非用以表示制作者本人人格之同一性之作用,應非刑法第217 條之印章、印文(最高法院90年度台上字第6332號判決意旨參照),核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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