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註釋-沒收之特例

13 Oct, 2007

刑法第219條規定: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19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亦不論有無搜獲扣案,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參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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