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註釋-減刑或免刑

27 Oct, 2007

刑法第227-1條規定: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說明:

    

對年齡相若之年輕男女,因相戀自願發生性行為之情形,若一律以第二百二十七條之刑罰論處,未免過苛,故一律減輕或免除其刑。

 

按刑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次按民法第一百十九條規定:「法令、審判或法律行為所定之期日及期間,除有特別訂定外,其計算依本章之規定。」另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年齡自出生之日起算。」是以,有關年齡之計算,若無其他特別規定外,應依週年計算法,以實足年齡計算,自出生之日起算足一年為一歲。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一規定:「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即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所稱「十八歲以下」,參照前述說明,應指未滿十八歲及適滿十八歲(即十八歲整)。如年齡為十八歲零一天者,因已逾十八歲整,即不符規定要件(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4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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