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註釋-詐術性交罪
29 Oct, 2007
刑法第229條規定: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38號刑事判例要旨: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謂,如該婦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52年上字第1820號刑事判例要旨:所謂以詐術使婦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姦淫云者,係指他人施行詐術,使婦女陷於錯誤,誤信該犯人為其已結婚之配偶,與之性交之謂。如該婦女僅誤信為將來可以結婚,先與通姦,不能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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