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告訴乃論
30 Oct, 2007
刑法第229-1條規定: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說明:
依現行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並不排除婚姻關係中強制性交行為之有責性,然為兼顧夫妻間強制性交之特性,本條訂為告訴乃論,使婚姻問題之處理有轉寰之餘地,維繫家庭之完整。二增訂未成年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為告訴乃論。現行條文關於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之罪須告訴乃論,而情節較輕之第二百二十四條強制猥褻罪反而為非告訴乃論罪,有欠妥恰,爰增訂之。
依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規定,須告訴乃論之罪者,係指「配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始有其適用。上訴人並非未滿十八歲之人,其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自無適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一之餘地。上訴意旨指本件已逾告訴期間,係對法律之顯然誤解(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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