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註釋-利用權勢或圖利使人性交之加重其刑

05 Nov, 2007

刑法第232條規定:

 

對於第二百二十八條所定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或夫對於妻,犯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者,依各該條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利用其身分、權勢而為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一、二項之行為者,應該加重其處罰,以收遏阻之效,故加重其刑度。

 

有罪之判決書事實欄為適用法令之依據,應將法院依職權認定與犯罪構成要件有關之事項,詳記於事實欄,然後於理由內逐一說明其憑以認定之證據,使事實及理由兩相一致,方為合法。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一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之意圖營利,引誘因親屬關係服從自己監督之良家婦女,與他人姦淫罪,以「意圖營利」為其構成要件之一。原判決謂上訴人犯該罪,然事實欄內並未明確記載上訴人係「意圖營利」,而引誘A女與他人姦淫,致事實未臻明確,尚難為適用法則之判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48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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