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公然猥褻罪

08 Nov, 2007

刑法第234條規定: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對於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公然為猥褻行為者,例如脫衣舞之表演,加重處罰,以正風尚。

 

按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著有解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5號解釋進而補充解釋稱:本院院字第2033號解釋所謂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之程度而定等語。刑法第234條的公然猥褻罪,以意圖供人觀覽為前提,本罪保護的是所謂社會善良風俗,自不以不特定多數人,即使是「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足成立「公然」之要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訴字第24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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