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規定註釋-詐術結婚罪

14 Nov, 2007

刑法第238條規定:

 

以詐術締結無效或得撤銷之婚姻,因而致婚姻無效之裁判或撤銷婚姻之裁

判確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上之誘拐罪,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為其構成要件,若單純之結婚行為,則雙方各有其自主權,並不受何方之支配,縱令一方施以詐術締結婚姻,而在受欺者之一方視之其結婚時於錯誤之觀念下,依然婚姻無恙,事實上並不受施詐術者之支配,即不能與誘拐同論(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1779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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