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條規定註釋-和誘罪

17 Nov, 2007

刑法第240條規定: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者,亦同。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刑法第240條第3項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和誘有配偶之人脫離家庭罪,係以行為人知被誘人為有配偶之人,具有與被誘人為猥褻行為或性交之意思,實施引誘行為而得被誘人同意,離去其家庭,並將被誘人置諸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屬成立。至於被誘人同意脫離家庭之原因為何;和誘後,行為人果否與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於罪名之成立均不生影響(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11號刑事判決)。


瀏覽次數:223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