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註釋-侮辱宗教建築物或紀念場所罪、妨害祭禮罪

27 Nov, 2007

刑法第246條規定:

 

對於壇廟、寺觀、教堂、墳墓或公眾紀念處所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妨害喪、葬、祭禮、說教、禮拜者,亦同。

 

說明:

 

按刻木主點血埋葬之墳,所有人雖歷代認為祖墳祭掃,惟既未藏有屍體、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即非刑法第246條所謂墳墓(司法院院字第1021號解釋參照)。經查,被告林金城供稱其噴漆的位置,是位在告訴人左方之家族風水墓園,此與右方告訴人父母死亡後土葬之墓園間,有以小牆隔開乙情,業據證人即告訴人曾兆志於原審證述明確,亦與告訴人提出之墓園照片、原審勘驗筆錄之記載核屬相符,則本件遭被告林金城噴漆之告訴人家族墓園,即與殮葬屍骨之祖墳尚有所別,該家族墓園重在聚納風水、福蔭子孫,既未埋殮屍體、遺骨、遺髮或火葬遺灰等物,尚非刑法第246條第1項之客體。從而,被告林金城上開在墓園噴漆之行為,即與該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以該罪相繩(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2499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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