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規定註釋-發掘墳墓結合罪
30 Nov, 2007
刑法第249條規定: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發掘墳墓而損壞、遺棄或盜取遺骨、遺髮、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刑法第249條第2項發掘墳墓而損壞遺骨罪為結合犯,係著眼於發掘墳墓與損壞遺骨間,接連發生之可能性高,且其惡性較深,危害亦鉅,乃將同法第247條第2項損壞遺骨罪與第248條第1項單純發掘墳墓罪兩個獨立之罪名相結合而成為另一個獨立罪名,並科以較重之刑,其仍舊保留結合前兩罪之構成要件,自應賦予被告對於發掘墳墓與損壞遺骨兩種犯罪事實,均有辯明罪嫌及辯論之機會,始符正當法律程序(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7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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