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註釋-偽造仿造商標商號罪

04 Dec, 2007

刑法第253條規定:

 

意圖欺騙他人而偽造或仿造已登記之商標、商號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名稱、仿單或標籤者,藥事法第八十六條第一項已定有處罰明文,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當然排除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及商標法第八十一條之適用。而擅用或冒用他人藥物之仿單上偽造或仿造他人已註冊登記之商標,同時偽造私文書附於偽冒之藥品內行使之行為,如其所偽造之私文書附加有偽造或仿造商標圖樣者,關於附加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圖樣部分,應適用藥事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處罰(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55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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