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註釋-販賣陳列輸入偽造仿造商標商號之貨物罪

05 Dec, 2007

刑法第254條規定:

 

明知為偽造或仿造之商標、商號之貨物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或自外國輸入者,處六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四條及第二百五十五條所定之妨害農工商各罪,並非當然包括詐欺罪在內,上訴人等出賣上開偽造之劣質飲料,對於不知情之買受人,另應成立詐欺罪名,與妨害農工商及行使偽造私文書兩罪,按其情節,分別依想像競合犯或牽連犯處斷,原審未經細心詳察,率行判決,未免速斷,不足以成信讞,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全無理由,應予撤銷發回更審(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7297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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