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條規定註釋-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05 Jan, 2019

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

 

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查民訴律第十五條理由謂軍人及軍屬之事,應照軍律辦理,故其住址,以陸軍部命令及海軍部令指定之地方為準,而普通審判籍即由此確定。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條所定「對於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其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係指所列「被告」為現役軍人或海員,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該被告之公務所、軍艦本籍或船籍所在地之法院院管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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