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註釋-因船舶涉訟之特別審判權
07 Jan, 2019
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
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七條規定:「對於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因船舶或航行涉訟者,得由船籍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所謂「航行涉訟」,係指因船舶航行有關之權利義務事項涉訟,如海上運送契約之爭執,船舶所有人或利用船舶人與船長、船員所訂僱傭契約而涉訟等情形而言(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度勞抗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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