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註釋-移送前有急迫情形時之必要處分
29 Jan, 2019
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說明: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處分」。此所謂「必要處分」,係指保全證據或假扣押假處分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0年度台聲字第201號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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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處分」。此所謂「必要處分」,係指保全證據或假扣押假處分等情形而言(最高法院70年度台聲字第201號民事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