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註釋-非財產權訴訟其訴訟費之徵收
03 May, 2019
民事訴訟法第77-14條規定: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說明:
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移列修正。非因財產權之訴,常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對於當事人而言,實較財產權訴訟更為重要,原條文規定收費過低,爰斟酌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調高為新臺幣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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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本條係原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六條移列修正。非因財產權之訴,常涉及人格權或身分關係,對於當事人而言,實較財產權訴訟更為重要,原條文規定收費過低,爰斟酌目前社會經濟狀況,調高為新臺幣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