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註釋-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

10 Dec, 2019

民事訴訟法第256條規定:

 

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

 

說明:

 

查民訴律第三百十四條理由謂訴之有無變更,實際上頗難判斷,故應明示不變更情形,以防止無益之爭論。不變更訴訟原因,而補充事實上之陳述,例如原告於訴狀內,本記載貸款之請求,其後又補述貸款關係,非因交付現款於被告而發生,乃因對於被告之不法行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更改而發生,是不變更訴訟原因,而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如更正記載於訴狀之計算錯誤是也。不變更訴訟原因,而補充法律上之陳述,例如本僅於訴狀表示請求法定利息之意,此後加以補充,因其為商取引而請求年百分之六之法定利息是,又不變更訴訟原因,而更正法律上之陳述,例如本於訴狀表示其為委任契約,及其後改為承攬契約是也。擴張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初求償還損害費三百圓,後則擴張為五百圓,初不求利息,後則請求之是也。

 

又減縮判決事項之聲明,例如初求償還損害費四百圓,後滅為百圓,初請求原本及利息,後則專求原本是也。因情事變更,將最初聲明,代以他項聲明,例如最初請求給付特定物,及訴訟拘束後,因必不能給付,乃代以損害費之請求,或原告於訴訟拘束發生前,不知因特定物之消滅不能履行,故請求給付特定物,及訴訟拘束發生後,知其事由,乃代以損害費之請求是也。上列行為,不成為訴訟之變更,故原告得不經被告之同意為之。

 

又查民訴律第三百二十二條理由謂關於以本訴或反訴,所主張請求之訴訟全部或一部之審判,與訴訟進行中互有爭執之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有因果關係者,則應使原告擴張聲明,或使被告提起反訴,而以判決確定此法律關係,以免特別起訴之費用、勞力及時間。例如原告對於被告請求貸金之利息時,如當事人間就貸金關係之成否,互有爭執,則依聲明之擴張或反訴之提起,而以判決確定其法律關係是也。本條原條文第二、三、四、五款移列於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但書之各款中,原第一款本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特單獨成立一條,作為注意規定。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之起訴事實為:被上訴人將系爭叢書直接掃描重製於系爭資料庫,有故意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公開傳輸、散布等行為。則上訴人其後補充聯合公司委託大陸編輯團隊重製系爭資料庫之過程,應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原判決謂該部分非屬起訴範圍,已有可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原判決既認定上訴人之起訴事實為:被上訴人將系爭叢書直接掃描重製於系爭資料庫,有故意侵害著作權之重製、公開傳輸、散布等行為。則上訴人其後補充聯合公司委託大陸編輯團隊重製系爭資料庫之過程,應屬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之陳述。原判決謂該部分非屬起訴範圍,已有可議(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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