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再審事由
27 Nov, 2020
民事訴訟法第498條規定:
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
說明:
民事訴訟法第498條所規定「為判決基礎之裁判,如有前二條所定之情形者,得據以對於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該所謂為判決基礎之裁判,指確定之終局判決係以有再審事由之裁判為根據,若無此裁判,其終局判決之結果,即非如此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再易字第1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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