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規定註釋-再審之訴之駁回

03 Dec, 2020

民事訴訟法第502條規定: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

 

說明:

 

查民訴律第六百十三條理由謂審判衙門受理再審之訴時,應以職權調查再審之訴是否合法,若以為不合法,則當為駁斥之決定,蓋不合法之訴訟,不必使之進行也。若不為此決定,在本案之辯論時,並就再審之許否及理由之當否為辯論者,如以再審之訴為不合法,自得以終局判決駁斥之,此不必有明文也。

 

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係依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事由,不經調查即可認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字第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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