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規定註釋-各審程序之準用

06 Dec, 2020

民事訴訟法第505條規定:

 

除本編別有規定外,再審之訴訟程序,準用關於各該審級訴訟程序之規定。

 

說明:

 

查民訴律第六百十條理由謂再審之訴,為一個之訴訟程序,雖管轄審判衙門為上級審判衙門時,亦應從第一審之訴訟程序為之,而不以關於提起上訴之法則為據。若再審之訴之管轄審判衙門,為初級審判廳時,則該訴從初級審判廳之訴訟程序提起,若為地方審判廳及上級審判衙門時,則從地方審判廳之訴訟程序提起之。然再審之訴,其宗旨在廢棄終局判決,而代以正當之判決,極與上訴相類,故關於程序,亦應行關於上訴之法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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