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之一規定註釋-再審之訴之準用規定
07 Dec, 2020
民事訴訟法第505-1條規定:
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再審之訴準用之。
說明:
再審之訴,原則上並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故再審判決廢棄原判決時,如再審原告已依原判決履行,或依原判決所為之假執行或本案執行之程序業經終結,此際為保護再審原告之利益並達訴訟經濟目的,俾得利用再審程序請求他造返還給付及賠償損害,而免另行起訴,爰增設準用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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