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註釋-判決之效力
08 Dec, 2020
民事訴訟法第506條規定:
再審之訴之判決,於第三人以善意取得之權利無影響。
說明:
查民訴律第六百十七條理由謂再審之判決,若使其效力及於提起再審之訴前,以善意取得權利之第三人,則將害善意第三人之利益,而妨取受之安全,故設本條以明其旨。再審制度固在保護當事人之正當利益,惟對善意第三人之權益,亦應兼顧。依原條文規定,第三人於再審起訴前善意取得之權利始受保護,然第三人未必知悉再審之訴之提起,其於起訴後因信賴原確定判決所取得之權利,如受再審判決之影響,難謂公允;且原確定判決之執行,原則上不因再審之訴之提起而停止,第三人信賴執行法院之拍賣而買受再審之有關標的物,如未受保護,亦滋紛擾。為貫徹交易安全之維護,爰將原條文規定「在起訴前」之限制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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