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規定註釋-準再審
09 Dec, 2020
民事訴訟法第507條規定:
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說明: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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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已經確定,而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或第四百九十七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
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之大法官解釋,顯然違反,或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913號民事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