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註釋-假處分之方法

14 Jan, 2021

民事訴訟法第535條規定:

 

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

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說明:

 

查民訴律第六百六十七條理由謂假處分之用甚夥,法律不能一一推定,而豫設所以補救之法。故為達假處分之目的起見,聽審判官自行酌量辦法,此本條之所以設也。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應由法院依個案情形酌定之。而法院所酌定之方法,應記載於假處分裁定,以利執行,為求明確,爰修正第一項及第二項。

 

法院為假處分裁定時,其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酌量情形定之,不受債權人聲請之拘束。此際自須擇定適當方法,以期可達假處分之目的。但其方法應以執行可能者為限,不得離假處分之目的而越其必要之程度。(辦理民事訴訟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18點-假處分之方法)

 

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之。」、第二項規定:「前項裁定,得選任管理人及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是於爭執之法律關係有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者,假處分之方法係由法院依職權酌定,不受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所表明方法之拘束。查原裁定定假處分方法為:抗告人不得於www.kuro.com.tw或www.music.com.tw網站提供搜尋、檔案交換、傳輸如附件所示錄音著作之服務,亦不得另設立、經營或管理類似之網站提供該服務。然查,會員重製之MP3檔案乃儲存於其個人電腦之分享檔案夾內,非抗告人之伺服器傳輸標的,換言之,抗告人之伺服器不能判別會員之分享檔案夾人儲存之MP3檔案內容及會員間傳輸之檔案內容,自不能以禁止抗告人提供上開服務之方式達到保全相對人權益之目的。再查,依相對人提出國立交通大學資訊科學系教授兼工研院交通大學網路測試中心主任林盈達、國立交通大學資訊科學所博士班二年級學生吳明蔚共同撰寫之「國內音樂交換平台業者過濾侵權曲目技術可行性之分析」,認為有索引伺服器之音樂交換平台業者,如Kuro,可在其索引伺服器採用如下三種作法之一過濾曲目,技術上無困難,端視其意願:(一)在會員輸入符合系爭歌曲之查詢關鍵字時,於索引伺服器回覆「沒有」,(二)在會員欲分享系爭歌曲時,於索引伺服器不加入索引清單予以分享,(三)在會員點選符合系爭歌曲之查詢關鍵字時,於索引伺服器不允許其下載。另依林盈達教授出具之意見書,表示此過濾功能極為簡單,不致影響全部系統運作,對於不須過濾之檔名查詢亦無影響。可見得以禁止抗告人向會員傳送系爭錄音著作之MP3檔案資訊(包括檔案名稱、檔案夾名稱、檔案夾大小、使用者名稱、IP位址)之方式,達到阻斷傳輸有系爭錄音著作之檔案內容之目的,進而足以保全相對人之權益。再參酌相對人於本院請求變更假處分方法為:「一抗告人應於其檔名資料暫存主機(伺服器)之電腦程式(軟體)依附表一第三欄之「過濾字串」加寫過濾功能,以禁止附件所示之錄音著作於www.kuro.com.tw及www.music.com.tw網站被搜尋、交換、傳輸。二禁止抗告人設立、經營或管理類似www.kuro.com.tw及www.m-usic.com.tw之網站從事前項被禁止之行為。」本院認為系爭假處分所必要之方法應變更為:抗告人不得於www.kuro.com.tw、www.music.com.tw網站,或於所設立、經營或管理之其他網站,提供標示包含附表一所示「過濾字串」(歌手及曲名之排列方式不拘)之檔案資訊予他人傳輸MP3檔案。至採行上開何一過濾方式,乃執行法院執行此一假處分時,由抗告人自行選擇(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抗字第1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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