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註釋-栽種與販運罌粟種子罪

16 Dec, 2007

刑法第260條規定: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栽種罌粟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鴉片、嗎啡之用而販賣或運輸罌粟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第13條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栽種之用,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4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持有罌粟種子、古柯種子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持有大麻種子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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