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規定註釋-沒收物

22 Dec, 2007

刑法第265條規定:

 

犯本章各條之罪者,其鴉片、嗎啡、高根、海洛因或其化合質料,或種子或專供吸食鴉片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說明: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並無如刑法第二百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九條、第二百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等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規定,故於適用時應回歸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項之規定,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始應予沒收,庶符沒收制度之基本原則。是上開扣案電子磅秤一個,並非被告二人所有,既如前述,自不得予以沒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度上更(二)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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