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規定註釋-辦理有獎蓄儲或發行彩券罪、經營或媒介之罪

25 Dec, 2007

刑法第269條規定:

 

意圖營利,辦理有獎儲蓄或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經營前項有獎儲蓄或為買賣前項彩票之媒介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說明:

 

按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發行彩票罪,係以圖得利益為其主觀構成要件,行為人只須有圖得利益之意思,未經政府允准而發行彩票即成立該罪,除其圖得之利益係用以公益或慈善事業外,均屬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所稱之意圖營利,且其有無實際得利,亦非所問。次按對於特定選舉候選人之輔選,乃個人政治意向之表達,其非屬公益或慈善事業至明,本件被告既係為籌措陳水扁總統之輔選工作經費,即與該法條所定意圖營利之主觀構成要件相符。再者,本件彩票發行之對象並未有資格限制,縱購買者具有一定之政治傾向,惟具有一定政治傾向之人眾多,此觀諸陳水扁總統當選之得票數達四百九十七萬七千七百三十七票可以知之,從而被告發行彩票之對象並未侷限於特定人而為發售行銷灼然甚明。被告所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0年度上易字第53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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