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註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
刑法第270條規定: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本章各條之罪者,依各該條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刑法第270條之公務員包庇賭博罪,以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刑法第21章各條之賭博罪為構成要件。所謂「包庇」即包容庇護,係指公務員予犯賭博罪者以相當之保護,而排除外來之阻力,使該行為人順利遂行其犯罪行為,而不易發覺者而言,自以有積極的包庇行為為必要,與單純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有別。原判決認定許瑞山、鄭富禎、黃文圳、蔡東成、胡憲安、陳弘哲等6人均係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局)高階警官或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下稱三重分局)員警,其等對於徐明祥、李翠萍夫妻(下稱徐明祥夫妻)在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開設賭場及聚眾賭博之犯罪行為,均負有依法調查或通報等協助偵查取締之職責,竟於該賭場經營期間,不依法通報或協助轄區警局取締,反而無所顧忌,透過王保憲連繫徐明祥夫妻,各自前往該賭場參與賭博,以此在場聚賭之積極包庇賭場行為,使徐明祥夫妻或在賭場內參與之賭客不再忌憚警察前來查緝取締,而安心經營賭場,或使賭客放心在場繼續賭博。其等各自基於包庇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而以在賭場內積極參與賭博之手段,包庇上開賭場等情。惟許瑞山等人負有協助偵查取締上開賭場之職責,而未依法通報或協助轄區警局取締,其等縱容或不予取締之消極行為,尚非積極的包庇賭博行為。原判決固認定許瑞山等人係以參與聚賭為手段,使徐明祥夫妻安心經營賭場,或使賭客放心在場賭博,然未敘明憑以認定之證據。且許瑞山等人前往上開賭場聚賭,倘無證據顯示轄區警局知悉該賭場存在,但憚於其等之勢力未敢取締,徐明祥夫妻或賭客主觀上縱認警察不會前來取締,許瑞山等人所為能否謂係予徐明祥夫妻以相當之保護,而排除外來之阻力,使徐明祥夫妻順利遂行圖利供給賭場及聚眾賭博犯罪,而不易被發覺之積極包庇賭博行為?原審未予調查釐清,遽認許瑞山等人有積極包庇賭博行為,尚嫌速斷,難謂無理由不備及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61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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