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註釋-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刑法第272條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故其法定刑較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為重。惟原第一項法定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嚴重限制法官個案量刑之裁量權。司法實務常見之個案,行為人因長期遭受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虐待,因不堪被虐而犯本條之殺人犯行,其行為固屬法所不許,惟若只能量處無期徒刑或死刑,恐又過於嚴苛。爰參酌第二百五十條侵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屍體墳墓罪、第二百八十條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之規定,修正第一項之法定刑為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使法官得視具體個案事實、犯罪情節及動機等為妥適量刑。第一項修正為「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所謂「前條之罪」自包括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二項未遂犯及第三項預備犯之處罰,為免重複規定,爰刪除原第二項及第三項。
刑法第272條第1項明定:「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因被害人係行為人直系血親尊親屬之身分,而將最低法定刑度,從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之有期徒刑10年,提高為無期徒刑,其立法理由乃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除侵害生命法益外,更違反我國倫常孝道而屬嚴重之逆倫行為,故其法定刑較刑法第271 條殺人罪為重,乃屬立法裁量,且法院審理具體個案時仍有刑法第62條自首、第59條犯罪情狀顯可憫恕等得減輕其刑事由之適用。本件上訴人殺害父親之犯行,第一審經依自首及刑法第59條規定遞予減輕其刑後,所處最低刑度之有期徒刑7年6月,已低於刑法第271 條第1 項普通殺人罪之法定最低刑度即有期徒刑10年,原判決認不能遽認刑法第272 條違憲而拒絕適用,因而維持第一審判決,即無不合。上訴意旨徒以德國、日本立法例均已刪除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予以加重其刑之規定,及我國刑法修正草案亦修正刑法第272 條之法定刑為普通殺人罪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等語,主張原判決適用刑法第272 條規定違憲,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489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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