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規定註釋-傷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07 Jan, 2008

刑法第280條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按刑法第二百八十條載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第二百七十七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係明示必應加重處罰,並非得由法院自由裁量,仍具有法定刑之性質,其加重結果,最重本刑既已超過三年有期徒刑,自不得依同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最高法院 51 年度 台非 字第 71 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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