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註釋-無義務者之遺棄罪

24 Jan, 2008

刑法第293條規定:

 

遺棄無自救力之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按刑法上之遺棄罪,係使無自救力人的生命處於危險狀態之行為,為對生命之抽象危險犯,包括無義務者遺棄(第293條)與有義務者遺棄(第294條)兩種。惟對於無義務者遺棄之處罰,為免擴張及於單純不救助行為,須以行為人實行積極作為,使被遺棄之無自救力人的生命陷於危險狀態為限。無保護義務者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以積極作為,將其移置於無人可予救助之場所,或使其生命危險的狀態處於更加危險之情形均屬之,倘因此發生死亡的結果,即有刑法第293條第2項加重結果犯適用之餘地(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552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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