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條規定註釋-收藏隱避被略誘人罪

07 Feb, 2008

刑法第300條規定:

 

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略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收受、藏匿被略誘人或使之隱避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說明:

 

本罪須違反被誘婦女意願,使其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並使被誘婦女脫離家庭支配範圍,故實務見解認為略誘罪包含妨礙行動自由的本質。加重略誘罪所謂「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之意圖,包括與行為人自己或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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