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註釋-減輕之特例

08 Feb, 2008

刑法第301條規定:

 

犯第二百九十八條至第三百條之罪,於裁判宣告前,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

 

說明:

 

本條明訂送回被誘人或指明所在地因而尋獲者得減輕其刑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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