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註釋-剝奪直系血親尊親屬行動自由罪

11 Feb, 2008

刑法第303條規定:

 

對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犯前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說明:

 

上訴人係被告黃仕卿之繼母一層,查繼母之身分,在民法上不過為血親之配偶,並非直系血親尊親屬,核與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加重其刑之規定不合,上訴人以此為上訴理由,亦屬誤會,此部分上訴,非有理由(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2382號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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