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七條規定註釋-公司登記之查核簽證

07 Apr, 2021

公司法第7條規定: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前二項查核簽證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明:

 

目前在臺灣省內實收資本額不足新臺幣二千萬元之公司登記,係委託臺灣省政府建設廳辦理,由於申請案件激增,該廳工作負荷過於繁重,並為便利人民就近辦理,爰增定第二項省建設廳於受委託辦理之業務,必要時得將部分事項授權縣(市)政府辦理。審酌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為查核公司登記資本之確實性,爰將原條文修正為規定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以符合行政程序法。

 

為配合九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修正公司法第一百條第二項及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三項,刪除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法源之改革措施,並為便利民眾申請設立公司,提升企業開辦效率,將原公司設立登記時,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規定,修正為應於申請設立登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公司設立後,資本額如有變更,於申請變更登記時,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原條文有關公司申請變更登記資本額之查核簽證規定,移列第二項。有關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資本額之查核簽證辦法,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原條文有關授權訂定辦法之規定,移列第三項。

 

因股東死亡而辦理解散登記時應先辦理繼承及過戶手續

有限公司因有股東死亡而辦理解散登記時,該死亡股東之出資額既為其遺產之一部份,由其合法繼承人承受,自應先依法辦理繼承及過戶後,再由公司申請解散登記。股東死亡,應由繼承人繼承,尚非公司法第71條第1項第4款所定之情形。(經濟部65年4月14日商09242號)

 

公司因合併而存續之公司,不論其資本額有無異動,均應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規定,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相關文件,本部77年1月14日商01082號函釋不符之處,不再適用。(經濟部91年4月23日經商字第09102078880號函)

 

母子公司合併,存續公司應依法辦理合併變更登記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按公司法第7條授權訂定之「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條,業已訂明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登記事項,係指:「設立登記」、「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又如來函所詢兩家公司合併,不論存續公司是否發行新股,雙方權利義務已然移轉變更,且公司合併登記,存續公司仍有於變更登記表內,載明被併購公司資料之必要。準此,母子公司合併,存續公司仍應依法辦理合併變更登記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經濟部94年1月19日經商字第09402400210號函)

 

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應足設立直接費用。按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有關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雖已於98年4月29日刪除並公布施行,惟公司申請設立時,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其資本額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又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屬設立資本之查核者,應另載明其資本是否足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是以,實務上尚不發生新臺幣1元申請設立公司之情形。(經濟部98年12月10日經商字第09802163450號函)

 

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發行無面額股票時,應否於變更登記時檢具會計師資本查核報告書疑義

按本部104年12月29日經商字第10402137390號函略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原採票面金額股,其後改採無票面金額股者,在票面金額股制度下,所提列之資本公積,應全數轉為資本…」。是以,於公司有資本公積時,將資本公積轉換為資本,方須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並按公司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辦理。本案變更為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由票面金額股改採無票金額股,亦有上開函之適用,先予敘明。次按來函說明「…,實收資本額及已發行股數不變…」,則該公司似無資本公積,故若無資本公積轉換為資本,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亦無公司法第7條第2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適用。惟公司是否有資本公積,建請由該公司聲明。另依公司法第278條(現行法已刪除)第1項規定,公司非將章程規定之股份發行後,不得修章提高股份總數,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排除該條文之適用,併此敘明。(經濟部105年8月17日經商字第10502079270號函)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疑義。

關於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轉換普通股,如涉及章程之修正者,應依公司法(下稱本法)第277條規定經股東會修正章程。至於未涉及修章者,當轉換比例為1股換多股時致實收資本額增加者,由董事會依本法第266條第2項決議發行新股;而轉換比例為多股換1股而有實收資本額減少情事,因屬法定減資事由,無須召開股東會決議通過,亦毋庸向債權人通知及公告,其減資依本法第202條由董事會決議行之。次按公司法第7條第2項規定,公司申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是以,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因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而增、減資時,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檢具查核報告書。綜上,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時應檢具供會計師查核之文件為:(一)特別股轉換為複數普通股(1股換多股),發行新股時:1、資本額變動表。2、特別股轉換普通股換股明細表。(二)複數特別股轉換為普通股(多股換1股),減資時:1、資本額變動表。2、減資明細表。(經濟部105年8月25日經商字第1050242576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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